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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闫胜管、张小红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闫胜管,张小红,解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1376号原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开发区108国道鸣李段三晋国际城05幢1—3层08室。法定代表人张欣,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琳,男,1970年7月22日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居民。被告闫胜管,男,1973年9月4日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解州镇闫村村民。被告张小红,女,1975年12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解州镇闫村村民。被告解冬,男,1990年7月31日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东留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闫胜管、张小红、解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小红、解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小红、解冬的起诉。审 判 长  齐三虎审 判 员  韩海兰审 判 员  李 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