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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民初3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祁玉梅与祁玉虎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玉梅,祁玉虎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02民初3433号原告祁玉梅,女,回族,生于1978年5月7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祁玉虎,男,回族,现年34岁,宁夏固原市人,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祁玉梅诉被告祁玉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因原告祁玉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祁玉梅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祁玉梅负担。审判员  马小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德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