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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高志泉、张怀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高志泉,张怀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20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负责人郭爱民,该支行行长。被告高志泉,男,汉族,住禹城市。被告张怀恒,男,汉族,住禹城市。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诉被告高志泉、张怀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 辉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人民陪审员 王春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成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