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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6民初3113号原告:刘某。被告:吴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