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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执1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小能申请郑州市惠济区三易种植者专业合作社、郑州三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李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能,郑州市惠济区三易种植者专业合作社,郑州三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1250号申请执行人:刘小能,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被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三易种植者专业合作社,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唐坚强。被执行人:郑州三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杰。被执行人:李杰,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能与被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三易种植者专业合作社、郑州三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李杰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管民初字第00435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扣、提取被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三易种植者专业合作社、郑州三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李杰存款本金3040896.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三易种植者专业合作社、郑州三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李杰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倩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