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3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陆连红、濮阳县畜牧局等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连红,濮阳县畜牧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豫0928民初3743号原告:陆连红,男,1969年6月1日出生。原告:濮阳县畜牧局。法定代表人:李文铭,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连红诉被告濮阳县畜牧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适格,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连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陆连红承担。审判员 关胜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秀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