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舒萍与戴德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受伤后,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在武汉市江汉区爱心园家政服务部从事家政工作,证据,自行垫付的医疗费,自认,的损失合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支付的医疗费,戴某某自认,戴某某支付医疗费,医疗费发票及被告,戴某某支付原告的费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