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民初5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白滨诉被告李会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滨,李会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5332号原告:白滨,女。被告:李会都,男。原告白滨诉被告李会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会都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滨撤回对被告李会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滨承担。审 判 长 郭伶慧人民陪审员 彭 丹人民陪审员 宋洋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喜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