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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民初5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白滨诉被告李会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滨,李会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5332号原告:白滨,女。被告:李会都,男。原告白滨诉被告李会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会都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滨撤回对被告李会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滨承担。审 判 长  郭伶慧人民陪审员  彭 丹人民陪审员  宋洋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喜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