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特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申请人卢冠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卢冠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特28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负责人方宏义,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晓燕。申请人:卢冠伯,男。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申请人卢冠伯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信用卡纠纷,于2016年9月22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卢冠伯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归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信用卡逾期本金及利息147456.72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款清结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金(以银行计算为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申请人卢冠伯于2016年9月22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 勇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飞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