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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刑终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廖某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终314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某,男,汉族,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高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2016年3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粤0224刑初9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廖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3月10日7时许,被告人廖某驾驶赣D×××××重型仓棚式货车搭乘李某乙行驶至仁化县大桥镇古洋村路段时,未安全驾驶,车辆失控,冲到公路的左车道与始兴县往韶关市方向行驶的李某甲驾驶的粤F×××××轻型厢式货车相碰撞,造成乘坐人邱某现场死亡,李某乙、李某甲、陈某甲、朱某甲、曾某乙、朱某乙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仁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该事故中,廖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甲、李某乙、邱某、陈某甲、朱某甲、曾某乙、朱某乙、莫某端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邱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李某甲、李某乙、陈某甲、朱某甲、曾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朱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李某甲、陈某甲、朱某甲、曾某甲的陈述,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廖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六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廖某犯罪以后在现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应从轻处罚。鉴于廖某已赔偿邱某家属及被害人李某乙的经济损失,并垫付了其余五名被害人的住院医药费,且得到了邱某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上诉人廖某上诉提出:1、李某甲驾驶的车辆严重超载,导致其车上人员死亡及受伤。2、事发后,我已垫付伤者的医药费,并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目前本人家属仍在积极筹钱赔偿。3、事发后,我第一时间报警,并积极抢救伤员,之后到交警队投案自首。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廖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但在事实认定部分未表述廖某的行为构成自首,已作部分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不当,在此予以纠正。事故发生后,廖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抢救伤者及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案发后,廖某积极向被害人李某乙、李某甲、陈某甲、朱某甲、曾某甲及邱某的家属作出赔偿,并得到邱某家属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开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廖某所提上诉意见,经查,1、廖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有仁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2、原判在量刑时,已考虑到廖某的行为构成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邱某家属的谅解等情节,在量刑幅度内已对其从轻处罚,故其上诉再以此理由请求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六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廖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新民审 判 员  李飞洲代理审判员  张怡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艳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