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1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烟台丽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烟台丽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731号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执行人:烟台丽浩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丽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姜颜秋人民陪审员 郝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宝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