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财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娟、戚斌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娟,戚斌,蒋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财保368号申请人李娟,女,汉族,1970年9月18日生,住商丘市。被申请人戚斌,男,汉族,1987年6月8日生,住商丘市。被申请人蒋媛媛,女1986年生,住商丘市长江路帝和B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李娟名下(2004)字第C011758号商市房权证所辖房产、史月梅名下(2012)字第0099432号商市房权证所辖房产、宋军名下(2010)字第0065038号商市房权证所辖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戚斌、蒋媛媛银行存款25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李娟名下(2004)字第C011758号商市房权证所辖房产、史月梅名下(2012)字第0099432号商市房权证所辖房产、宋军名下(2010)字第0065038号商市房权证所辖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判员 贺冬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远东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李娟,女,汉族,1970年9月18日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凯旋东街***号*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4123011970********,手机:1393702****.被申请人戚斌,男,汉族,1987年6月8日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前进办事处沙州路**号,身份证号412301198706080514.被申请人蒋媛媛,女1986年生,住商丘市长江路帝和B区*单元***室,身份证号4123011986********,手机:1554443****。请求事项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申请人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于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现申请人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望依法裁定查封。此致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申请人:2016年9月18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