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曾建华与袁旅海、胡金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建华,袁旅海,胡金花,梁晚婷,廖建新,彭东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912号申请执行人曾建华,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袁旅海,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执行人胡金花(系被执行人袁旅海之妻),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执行人梁晚婷,女,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廖建新(系被执行人梁晚婷之夫),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彭东风,男,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文艺路市。申请执行人曾建华与被执行人袁旅海、胡金花、梁晚婷、廖建新、彭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涟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袁旅海、胡金花、梁晚婷、廖建新、彭东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建华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袁旅海、胡金花、梁晚婷、廖建新、彭东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袁旅海、胡金花、梁晚婷、廖建新、彭东风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曾建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