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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刑更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奇降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奇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1091号罪犯张奇降,男,1990年5月5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务农。原住贵州省凯里市,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张奇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告人经济损失59000元,已赔偿19000元,尚欠40000元,由被告人张奇降赔偿10000元(已履行),四被告人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2011年12月23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自2014年7月18日至2033年7月1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8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8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3月至2015年4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奇降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综合记功一次;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奇降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32年4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令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