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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执2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新密市龙泰洁具厂诉张春坡、高群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密市龙泰洁具厂,张春坡,高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2585号申请执行人:新密市龙泰洁具厂。被执行人:张春坡,男,汉族。被执行人:高群华,女,汉族。新密市龙泰洁具厂诉张春坡、高群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春坡、高群华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达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