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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邓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2736号原告:邓某,女,1988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邓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邓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邓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露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惠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