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邓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2736号原告:邓某,女,1988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邓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邓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邓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露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惠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