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21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融达信用社与沈卫海、赵妙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融达信用社,沈卫海,赵妙恩,石坚平,刘思贞,沈卫国,徐素球,陆宗权,俞雅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21民初872号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融达信用社,住所地岱山县高亭镇安澜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148806537A。主要负责人:邵才潘,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珊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告:沈卫海,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被告:赵妙恩,女,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被告:石坚平,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被告:刘思贞,女,195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被告:沈卫国,男,195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被告:徐素球,女,195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被告:陆宗权,男,194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被告:俞雅儿,女,195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融达信用社与被告沈卫海、赵妙恩、石坚平、刘思贞、沈卫国、徐素球、陆宗权、俞雅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融达信用社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融达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融达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108元,减半收取15054元,由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融达信用社负担。审 判 员 郑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阮亭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