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5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程庆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庆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35刑初78号公诉机关曲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庆杰,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武安市,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捕前住。2016年4月1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辩护人侯校东,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曲周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庆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庆杰及其辩护人侯校东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程庆杰驾驶牌照号为冀D×××××的重型普通货车,沿“永河”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曲周县河南疃镇西五间房村十字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骑二轮电动自行车行驶通过该路口的被害人胡某相撞,造成胡某当场死亡、一机动车、一非机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同年2月29日河北省邯郸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胡某系因颅脑崩裂、颈部离断及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3月21日曲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曲公交认字(2016)第05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程庆杰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质量,在没有限速标志路段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确保安全车速,遇有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按照操作规定安全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该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事故发生后,程庆杰主动报案,未逃离现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程庆杰的近亲属自愿代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相应的经济损失,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程庆杰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庆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侯帅磊、邢巧玉等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河北省邯郸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曲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邯郸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庆杰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程庆杰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未逃离现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案发后其近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相应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且系初犯,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侯校东建议对程庆杰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程庆杰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经本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其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程庆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庆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苑长军审 判 员 袁章印人民陪审员 常俊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晶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