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02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罗会与沈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会,沈怀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502民初2030号原告:罗会,男,生于1957年12月15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委托代理人罗莉莉,系原告之女,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沈怀东,男,生于1980年2月16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罗会诉被告沈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靳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会的委托代理人罗莉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怀东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的女儿罗莉莉与被告沈怀东曾系夫妻关系,罗莉莉与沈怀东在2016年1月份登记离婚。2005年,被告为购买住房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5年3月1日,被告沈怀东向原告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并承诺在2016年6月份返还借款。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按时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向被告出借30000元的事实,提供了借条原件为证,本院认为,该借条系原件,内容显示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承诺在2016年6月份予以返还,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现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主张被告未按时返还借款30000元,而被告未到庭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30000元借款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当到庭举证证明已经返还借款的事实,但被告没有到庭,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主张被告未能返还借款30000元的事实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怀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罗会返还借款30000元。如果被告沈怀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沈怀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岳倩倩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