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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关于党彩会、刘冠龙、刘芳与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彩会,刘冠龙,刘芳,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党彩会,女,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冠龙,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芳,女,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更新街13号。关于党彩会、刘冠龙、刘芳与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16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党彩会、刘冠龙、刘芳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31227.5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为3122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4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世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