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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1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吴军与洛南县馒头山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洛南县馒头山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1民初638号原告吴军。被告洛南县馒头山煤矿。法定代表人方志豪,任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与被告洛南县馒头山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军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军负担。审判员  贾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