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1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吴军与洛南县馒头山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洛南县馒头山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1民初638号原告吴军。被告洛南县馒头山煤矿。法定代表人方志豪,任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与被告洛南县馒头山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军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军负担。审判员 贾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