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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代予川与戴长河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予川,戴长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02执164号申请执行人代予川,女,证件号码411102197211193525。被执行人戴长河,地址源汇区。代予川与戴长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源民一初字第22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戴长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代予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戴长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代予川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戴长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代予川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向阳执行员  张合周执行员  黄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