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3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403执361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小区。被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住武功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杜某某支付案款3724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3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曹亚琦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牛党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