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与陈宜敢、王双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陈宜敢,王双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9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陈宜敢,男,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王双春,女,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与陈宜敢、王双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803民初499号判决书,于2016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陈宜敢、王双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宜敢、王双春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宜敢、王双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宜敢、王双春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95426.9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宜敢、王双春相当于295426.99元及利息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陈宜敢、王双春价值295426.99元及利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陈炳煌审 判 员 张树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赖智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