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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7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余祖国与中山市盘石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祖国,中山市盘石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7382号原告:余祖国,男,汉族,1960年6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被告:中山市盘石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兴文路88号远洋城美域1幢21卡。法定代表人:吴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祖国诉被告中山市盘石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祖国以与被告中山市盘石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祖国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祖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余祖国负担。审判员  邓树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梅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