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君红与大连格瑞特家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君红,大连格瑞特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725号申请执行人:刘君红,女,196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大连格瑞特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得胜镇东金村。法定代表人:邢春峰。本院在执行刘君红与大连格瑞特家居有限公司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阳审判员 姜 晓 旭审判员 吕 乃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