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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凤付与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企业公司七井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付,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企业公司七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2执347号申请人:张凤付,男,1973年4月7日生,汉族,工人,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愚公乡东方村杨树屯。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企业公司七井。法定代表人:谷明,矿长。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勃劳人仲字【2016】第56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8月0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08月18日前履行勃劳人仲字【2016】第565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10,000.00元给付义务。申请人张凤付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企业公司七井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企业公司七井从2016年10月份起每月给付申请人张凤付5,000.00元,两个月给付完毕(10,000.00)。二、申请人张凤付自愿放弃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企业公司七井给付迟延履行金的要求。三、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合���庭评议,此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黑0902执3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世涛执行员 : 吴 盛执行员 :杜俊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