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3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宿州市众合机械有限公司、饶书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宿州市众合机械有限公司,饶书华,余井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258号申请执行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88235-0,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国兴。被执行人宿州市众合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43979-0,住所地宿州市曹村镇。被执行人饶书华,男,195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余井玲,女,1959年1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市众合机械有限公司、饶书华、余井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29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宿州市众合机械有限公司、饶书华、余井玲银行存款人民币89106.39元。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代理审判员 韦 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文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