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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法执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央宗伟与杨国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宗伟,杨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法执1298号申请人杨宗伟,男,汉族,个体,1970年2月9日出生,现住松山区。被执行人杨国成,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松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6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国成在赤峰市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翁牛特旗某某小区DS-2(b)商业-1-1号(原排号为D24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国成在赤峰市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位于翁牛特旗某某小区DS-2(b)商业-1-1号(原排号为D24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