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3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3民初1096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汪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