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初5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邱韦铭与李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韦铭,李学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5396号原告邱韦铭,男,汉族,1987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李学东,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韦铭与被告李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邱韦铭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韦铭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邱韦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韦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交纳12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羽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