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9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杨云泽与宁文龙、张淑珍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云泽,宁文龙,张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82号申请执行人杨云泽,男,汉族。被执行人宁文龙,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淑珍,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云泽与被执行人宁文龙、张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已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轮候冻结,亦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学明审 判 员 白振清审 判 员 王国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员 运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