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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财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瓯支行与何圣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瓯支行,何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财保97号申请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瓯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云正。被申请人:何圣华。申请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瓯支行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圣华所享有的房屋的份额进行查封。申请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瓯支行以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何圣华房屋的份额(保全价值以350000元为限),保全期限为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陈海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燎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