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赵华臣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81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华臣,男,汉族,1967年6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8日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辩护人马义武,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华臣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煜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华臣及辩护人马义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赵华臣虚构能够找人帮助被害人宋某甲的父亲宋某乙翻案、要回被人占有的楼盘等事实,骗取宋某甲钱财。其中,宋某甲于2014年6月18日通过朋友将人民币5万元转至赵华臣指定账户,赵华臣将该笔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借款。2014年8月4日左右,宋某甲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交给赵华臣现金人民币40万元,赵华臣将该笔钱款用于个人使用。综上,赵华臣骗取宋某甲共计人民币45万元。经侦查,被告人赵华臣于2016年4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赵华臣犯诈骗罪的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华臣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赵华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华臣的犯罪数额应为40万元而非45万元。因第一次交付的5万元系赵华臣受托后阅卷、约见知情人及组织、整理相关材料的钱,其对自己宣传办事能力的表述只是夸大而非虚构事实。赵华臣主观恶性不深,认罪,系初犯。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赵华臣虚构能够找人帮助被害人宋某甲的父亲宋某乙翻案、要回被人占有的楼盘等事实,于2014年6月18日及2014年8月4日左右分两次骗取宋某甲钱财共计人民币45万元。其中,人民币5万元由宋某甲通过朋友将转至赵华臣指定账户,赵华臣将该笔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宋某甲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交给赵华臣现金人民币40万元,赵华臣将该笔钱款用于个人使用。综上,赵华臣骗取宋某甲共计人民币45万元。经侦查,被告人赵华臣于2016年4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该案系事主报案,2016年4月27日公安机关将涉案人员赵华臣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华街抓获带回调查。证据二、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告人自然情况,无前科劣迹。证据三、赵华臣亲笔供词:赵华臣证实自己收取宋某甲四十五万元。证据四、宋某甲提供赵华臣行骗过程:赵华臣以能帮宋某甲父亲翻案为由收取宋某甲45万元。证据五、宋某甲银行帐户历史交易明细、汇款凭证:宋某甲工商银行卡交易证明取出50万及给赵华臣5万元汇款凭证。证据六、证人盛某某的证言:我是宋某乙的好朋友,他在东宁开发了房产,后来不知什么原因,他的一个亿的房产被一个叫王玉权的担保公司用三百万元给黑去了,他不服这个事就要告状,结果还被当地的公安机关拘留了,他不服他的房产就这样的没有了,就想把这事给翻过来,想找上面的人,我当时知道赵华臣的表哥在国务院办公厅重大案件处理中心工作,就托他办这事,想把他房产的事给翻过来,先期给赵华臣打了五万元的活动经费,当时汇款时,我在场,汇给对方不是赵华臣的名下,他要求这样汇款的,汇款的时间是2014年6月18日,商量这事时,有我、万某某、宋某甲哥俩、赵华臣在场。大约过了一两个月,还是我们这些人在场,有我、万某某、赵华臣、宋某甲哥俩,当时赵华臣说要给办事的人送钱,要送40万元人民币,我知道这事,但后来是谁送的我就不知道了,赵华臣这一年没有见我的面,可能是有难言之隐,他不接我电话,经常给我回信息,他总回信息说,马上就给信了,马上就办妥了,我也确定不了是否诈骗。证据七、证人万某某的证言:我朋友宋某乙因为经济官司,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宋某乙的儿子宋某甲通过宋某乙和我的朋友盛某某接触上一个叫赵华臣的人,据赵华臣说他哥是从中央纪委下来黑龙江省工作的,宋某乙的事情他哥哥能办(意思是能翻案,能把宋某乙给放出来)。所以我和宋某甲、宋宏涛在果戈理大街一家宾馆住下,我们住在哈尔滨期间盛某某和赵华臣一直来我们住的宾馆,我们一直就办事的情况进行研究,赵华臣开始从宋某甲处要了5万元活动经费,钱是我经手汇到了赵华臣指定的一个叫王某某的账户里。并谈好了以40万的价格把宋某乙的案子给办了,大约过了一个月左右,宋某甲和宋宏涛凑足了40万,我和宋某甲还有赵华臣从宾馆打车到赵华臣指定的果戈理大街儿童公园门口处下车,宋某甲说把钱给他,他去把钱送给办事的人,宋某甲就把40万交给赵华臣,我和宋某甲就在公园门口等着,赵华臣自己一个人带着钱就进公园了,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左右,赵华臣从公园出来,说把钱给对方了,之后我们到儿童公园对面吃饭,之后又一起回到宾馆,赵华臣在宾馆和我们聊了一会就分开了,从那个日子起一直到今日我们一直等赵华臣的信,一开始赵华臣还接电话,并以种种借口搪塞我们。过了三四个月之后赵华臣就回河北了,之后再给赵华臣就不接电话了。我听赵华臣说他有个哥哥在国务院工作,能找省纪委的人办这个事,具体是谁我知道,好像叫刘喜宏。所以宋某甲给了赵华臣这45万元。证据八、被害人宋某甲的陈述:我是2013年通过我父亲的朋友盛某某认识的赵华臣,当时我父亲在东宁县开发了一个小区,后来因为资金链断了,我父亲就在当地的银通担保公司(法人王玉权)贷款300多万,用开发的房产抵押,后来我父亲卖了房子,结果被当地的公安局因合同诈骗罪给刑拘了,在看守所里王玉权强行和我父亲签了资金转让协议,意思整个楼盘都转让给银通担保公司,签完的第二天,给我父亲释放了,我父亲不服就上告当地的政府和公安局,目的是要回楼盘,结果又被当地的公安局以非法吸收存款罪给刑拘了,这时通过我父亲的朋友盛某某认识了赵华臣,赵华臣说他哥是中纪委的,他哥被派到黑龙江来了,他能找黑龙江纪委的人到牡丹江把这案子要翻过来,我就信了,当时(2014年6月17日)在果戈理大街与革新街交口处附近的一个宾馆内,有盛某某、万某某、赵华臣和我哥,赵华臣说要是把这楼盘要回来后,按楼盘的价值返给他几个点,接着他说要活动经费,第二天,我把5万元钱给了万某某,万某某把钱汇给赵华臣指定的账号上,有汇款单,之后大约一、两个月,赵华臣又找到盛某某、万某某、我和我哥宋洪涛还是上次会面的旅店,赵华臣说这事办的差不多了,要给办事的升纪委的人好处费40万元,我和我哥同意了,四十万是我哥俩一人二十万,过了四、五天,我和我哥凑齐了钱,就约的赵华臣到了那个旅店,还有万某某,当时我拿着钱,我们三人出来旅店打了车到了儿童公园门前,他叫我俩等着,他进去见省纪委办事的人,之后我俩就等着,赵华臣进了儿童公园,大约过了半个小时,他回来了,结果到现在这楼盘也没有要回来,现在给赵华臣打电话,他都不接了,我感觉上当了,就来报警。证据九、被告人赵华臣的供述:2014年2月份,我认识了盛某某,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我们成了好朋友,大约3—4月份盛某某就多次跟我提到了宋某甲父亲的事,开始我没理会,后来盛某某多次劝说,我就同意帮助他们写材料,我经过了解后,就给宋某甲家写上访材料,他们看了以后觉得我写的材料非常好,他就叫我帮他们上访,开始给了我人民币5万元,说是我写材料、开庭组织材料的劳务费,后来我说我给他找纪检委的领导,帮他打官司,向他索要了人民币40万元,实际我没有找任何人,我跟他们说的找有关领导的那些话,都是我编造的,这40万元我花了我拿宋某甲的45万元现在都没有了,都被我花了,我搞工程、做生意、请客吃饭都花了。我打算找我的朋友盛某某或者许艳慧帮我凑钱,还给宋某甲。我一共收了宋某甲2笔钱,第一笔我跟盛某某说为了宋某甲家的官司我这时间可耽误不起,没有时间总给他家跑,所以宋某甲大约是2014年6—7月份左右,给我汇了5万元钱,我叫他们给王某某汇去了。我欠王某某钱,所以就让他们直接给王某某汇过去了.第二笔是他们主动说的,他们说案件进了巡视组得给一领导送礼,老拖着不办得给他们送礼,就给了我人民币40万元,我谎称说试试吧,我送给领导,我就收下了。大约是2014年8—9月份,当时有万某某、宋某甲在南岗区果戈理大街儿童公园正门,给了我人民币40元(都是50元票面的,八捆),我从儿童公园侧门出来打个出租车回到果戈理宾馆附近的一家饭店,这家饭店我那几天就在他家吃饭,跟老板挺熟的,我就把钱放在他那里保管了,我就又坐那台出租车回到了儿童公园找到了在那等我的宋某甲、万某某。这40万我没给领导,我当时想过几天我就把钱还给他们,就谎称领导不收,我也不丢面子,可是我融资失败了,我联系的工程还急需保证金,我就把这笔钱占用了,后来他们催我,问我事情办得怎么样,我就编造各种理由搪塞他们,后来盛某某说事情严重了,你要办不了就把钱赶紧给人家退回去吧,我就编造各种理由搪塞他们,叫他们再等一等,我想把我的企业卖了,把钱还给他们一点,实际这一年我一直在卖我的企业结果他们就报案了,我正在卖我的企业,我卖了企业就能把钱还给他们。证据十、电子数据:赵华臣一直不和盛某某见面。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华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赵华臣诈骗的数额有被害人宋某甲及证人盛某某、万某某的证言予以证实,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华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25年4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蕾代理审判员 王庆峰人民陪审员 马国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狄春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