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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芝兰请求确认被告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殴打原告、拔除原告树苗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芝兰,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7行初14号原告张芝兰,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郭连庆,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燕,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中山街80号。法定代表人郑清春,汉台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陈恺,汉台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勇,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芝兰请求确认被告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殴打原告、拔除原告树苗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张芝兰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芝兰自愿撤回起诉,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芝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芝兰承担。其余25元退还原告张芝兰。审 判 长 郭  润  余审 判 员 刘    霖代理审判员 ���刘正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