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922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冬梅与被告魏斌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922民初1362号原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何军,巴中市南江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男。原告张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军,被告魏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魏某甲(生于2009年2月11日)由原告抚养,次女魏某乙(生于2011年11月30日)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1月17日,原、被告经岳尚英介绍相识恋爱,次月16日按习俗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1月29日,原、被告在南江县关坝乡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书,2009年2月11日生育长女魏某甲,2011年11月30日生育次女魏某乙。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一般,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感到性格差异大,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不履行丈夫义务。原告在家带养孩子,因无生活来源,海得靠自己摆菜摊、开面馆左点小生意维持生计。2013年9月,原告在上两街道租房卖菜,当年春节,原告支付了房租6000元、汽车修理费2000元以及办理年货开支,原告在南江红四门菜市场李某处下欠菜款1万多元,被告交原告不要管这笔帐,由他支付,但被告迟迟不去结账,李某便将被告所有的一辆货车非法扣押至今,被告也不积极处理,至该车扣押至今,已成为废铁。2014年3月,因李敏扣车后,被告就到处打麻将,流浪,也不回家居住,长期在本街上旅店居住。2014年7月31日,俩孩子无意间看见了久未见面的爸爸,被告看见孩子在呼喊自己,边快步离走,也不招呼孩子,孩子回家告诉妈妈看见爸爸的地点,当晚,原告将被告在上两银杏宾馆将其找回,次日,原告只身外出内蒙打工。两月后,原告返回上两,当原告刚回家,被告一走了之,再也没有回家,也没有联系过原告。原告带着俩孩子,迫于生活压力,原告于2014年10月又借钱租赁了门市,经营面馆,维持生活。被告既不履行丈夫义务,也不尽其父亲的责任。为了维持这个家庭,原告付出了所有,结果却一无所有。被告的行为一次次伤害着原告心灵处,令原告实在难以原粮,使原告失去共同生活的信心。被告魏某辩称:原、被告感情较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17日,原告张某与被告魏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2月16日,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1月29日,原、被告共同到南江县关坝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2009年2月11日,原告张某生育长女魏某甲,2011年11月30日生育次女魏某乙。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家庭户籍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家庭关系的维系,需夫妻双方互相包容,互相谅解,共同齐家。在婚姻生活中,虽然原、被告性格存在差异,在共同生活中存在一定矛盾,但只要原、被告改正缺点,仍能和好如初。本案中,原告张某未举证证明与被告魏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起诉离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魏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永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亦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