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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7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洪进与来新胜、山东友帮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进,来新胜,山东友帮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1815号原告:李洪进,男,汉族,1965年12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被告::来新胜,男,汉族,1967年9月18日出生,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山东友帮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仿山镇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来新胜,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洪进诉被告来新胜、山东友帮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前自愿撤回起诉,且被告无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进撤回对被告来新胜、山东友帮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均由原告李洪进负担。审判员  陈基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