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1民初4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闽侯县南屿霜科水果店与福建森林人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闽侯县南屿霜科水果店,福建森林人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章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4000号原告:闽侯县南屿霜科水果店,住所福建省闽侯县。经营者:林霜科,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基,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福建森林人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郑子旺。被告:黄章明,男,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闽侯县南屿霜科水果店与被告福建森林人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闽侯县南屿霜科水果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闽侯县南屿霜科水果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邓松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