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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02民督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长水与郭宝善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长水,郭宝善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陕1002民督14号申请人张长水,男,汉族。被申请人郭宝善,男,汉族。申请人张长水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说明被申请人郭宝善于2013年9月28日向申请人张长水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向申请人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长水现金贰拾万元整,利息按年息6%计算,借款期限随要随还,还本时一并付息。(借款金额小写:200000元)”申请人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被申请人给付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根据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郭宝善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张长水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1430元。(利息按年利息6%从2013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伟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