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初3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朱安峰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安峰,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3209号原告朱安峰,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告刘军,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安峰与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安峰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刘军所有并居住的枣阳市东环路东方明珠二期(国际商城)6号楼1单元2703单元房的处分权予以冻结。琚智慧自愿用其所有的鄂F×××××雅阁牌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安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刘军所有的位于枣阳市东环路东方明珠二期(国际商城)6号楼1单元2703单元房的处分权予以冻结。二、将琚智慧用作担保的鄂F×××××雅阁牌小型轿车的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艾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