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庆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02刑初173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庆,男。2016年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辩护人马郡,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未检(公诉)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庆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庆和赵伟手机通话中发生争执,相约在盐湖区槐树凹村“大槐树”下面打架。凌晨2时许,张庆伙同张帅、赵凯(均刑拘在逃)和赵伟、王明、冉某、冉某强、伊宁等人在槐树凹西口斗殴,打斗中冉某、伊宁、冉某强受伤。经鉴定,冉某轻伤三处,重伤一处;尹某被致轻伤;冉某强被致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庆辩称:打架斗殴过程中自己并未用刀捅人,对方十几个人也拿了木棍打自己,自己也受了伤。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张庆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应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3、本案中被告人张庆始终处于被动地位,约架是赵伟带着被害人到槐树凹找被告人,且打斗中被告人张庆一直处于被围殴的状态,自己因此也头部受伤。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庆和赵伟在手机通话过程中发生争执,随后相约在盐湖区槐树凹村“大槐树”下面打架。后赵伟给王明打电话让其找人帮他打架,凌晨2时许,赵伟、王明及被害人尹某、冉某强、冉某等人来到槐树凹西口,与被告人张庆、张帅(上网追逃)、赵凯(上网追逃)碰面后,双方随即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赵凯持刀将被害人冉某、伊宁、冉某强捅伤。后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冉某轻伤三处,二级重伤一处;被害人尹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冉某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时查明,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庆家属与被害人冉某、伊宁、冉某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冉某二万五千元、伊宁一万三千元、冉某强七千元,并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一)证明案件起因和案发经过的证据1、2015年5月4日赵伟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4月29日凌晨12点左右我给兰兰打电话,当时接电话的是兰兰的对象“小眼”。我说:“我找兰兰有事,让兰兰接下电话”,他说:“兰兰不在,你找她什么事”。接着他就把电话挂了。大概到了一点左右手机尾号是3759的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槐树凹。我问他说:你是谁,他说他是张浩。然后我们俩个又在电话里面吵了几句。我就给我朋友王明打电话说:有人要打我了我们在槐树凹西口见面,你带人过来一下。过了一会王明带着小宁、冉某、冉壮、冉强、洋洋过来了。他们过来之后我们就一起往槐树凹村里面的大槐树走去,我和冉某走在前头,其他人在后面跟着,我和冉某刚走到槐树凹前面一个巷口的时候,“小眼”手里拿着长约50公分的铁棍从巷子里面出来直接朝我头上抡了一下,然后我就倒在地上了。等我从地上爬起来的时候就看见我朋友和对方三四个人打起来了。我们和对方打了一会,我就看见小宁、冉壮、冉强身上有血,然后王明就打车把我们几个送到了医院。冉某胳膊上被刀划伤,腰上被捅了两刀,头上被东西砸伤。小宁左手被刀捅伤,腰上被刀划了一下。冉强胸口被划了一刀,左胳膊被刀划伤。冉壮头部不知道被什么东西砸伤。王明左胳膊骨折。当时“小眼”拿了一根铁棍,其他人那什么我不知道。我们几个除了洋洋外,我们几个男的都动手了。对方有两个人的头部受伤。对方总共大概四个人。三个瘦的,一个胖的。2、2015年5月4日王明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4月29日凌晨12点30分左右,我、冉某、冉铭壮、赵奇(赵伟)、白洋在晋秀KTV唱歌期间赵奇(赵伟)先离开了,大概过了30分钟左右,赵奇(赵伟)给我打电话说:有人打我,你们过来看看。然后我、冉某、冉铭壮、赵伟、冉某强和白洋就一起打车去了槐树凹西口,过了一会,赵奇(赵伟)过来了。然后就领着我们往巷子里走,当时赵奇(赵伟)走在最前面,我们在后面跟着,大概走了一会就突然听到前面有打斗声,我抬头看见赵奇(赵伟)被一个拿木棍的人打,我们赶紧过去拉架。在拉架的过程中对方三四人就打我们,我们也还手打对方,在我们打架的过程中,我听到我们这一方有人被刀捅了。然后我回头就看见冉某强被捅了。我、赵奇(赵伟)和白洋就赶紧扶着他往医院跑。事后我听他们说,小宁在回家的路上刚好碰到了赵奇(赵伟),就过去帮忙了。他们几个的伤都是对方用刀捅的,但具体是谁捅的我没有看见。我的伤是对方用木棍打的。我们几个除了白洋没动手外,其余几乎都动手了。3、2015年4月29日被害人冉某强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4月29日凌晨2点左右,我兄弟冉铭壮给我打电话说王明叫打架,还说把我接上,过了一会我兄弟乘上出租车把我接到槐树凹西口,又过了一会,赵奇乘上出租车和李浩(我村人)也来了,之前王明和冉某、毅然、王明二妹妹已在西口等着,赵奇来了之后,和冉某走在前面,我和王明及剩下的人走在后面,往大槐树跟前走,快到大槐树跟前时,我听见前面赵奇在骂人,随后有三四个人把赵奇打到在地,我们急忙上前帮忙,刚走到跟前,就被一个胖胖的短头发青年用匕首在我左小胳膊和左胸捅了两下,我从地上捡起一块水泥块朝对方乱打,对方一个男青年不知怎么摔倒了,我们几个人就上前踢了他几脚,随后我就见我血流的不行就和冉铭壮李浩走医院了。我和冉某、冉铭壮,还有一个叫小宁、赵奇、王明都受伤了,冉某伤的比较严重,被捅了四刀。对方有一人头部受伤了。对方一个人拿的匕首,剩下人拿的木棍,我们这边也有人拿的砖头。我们这边除了冉某没有动手外,剩下的人都动手了,当时冉某和赵奇走在前面,中了对方的埋伏。打架的原因是王明的朋友赵奇和对方有矛盾,王明想帮他,就叫我们帮忙。4、2015年4月29日、2015年8月7日、2015年10月28日被害人尹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4月28日,我到高家垣西口在丑小鸭网吧上网,一直上到4月29日凌晨两点左右,出了网吧,我就准备穿过槐树凹回到八里铺我所租住的房子里睡觉,当我走到槐树凹西口的时候碰到了冉某、王明、以及他们的两、三个朋友。我就问冉某:你在干什么?冉某说:没事,你这段时间干什么了。我说:没有找下活,暂时在运城,然后王明就走到我跟前对我说:有人要打赵伟,你帮赵伟一下,就全当是帮我。接着我就问王明说:对方人在哪里。王明说:在槐树凹这块。我当时想的是,我正好从槐树凹回家,顺便跟着看看,几分钟后,赵伟一个人坐着出租车过来了,下了出租车后,赵伟打了一个电话,我听见他问对方说:你在哪里。接着赵伟就和冉某往槐树凹里面走,我和王明、以及王明的妹妹跟在他们后面,冉某强、冉明壮、曹毅然、惠浩跟在我们的后面,当我、王明以及王明的妹妹走到槐树凹距离天奇网吧50米左右的时候,我看见离我大概有100米左右的大槐树对面的巷子口赵伟用手指着一个身穿白色短袖T恤的男青年,接着这个穿白色T恤的男的就从裤子的右口袋拿了一根甩棍在赵伟的左额头打了一下,我、王明、冉某强、冉铭壮、曹毅然、惠浩就赶紧朝赵伟跟前跑去,当我跑到跟前的时候就看见对方一个身穿深色短袖T恤男的抱着冉某,然后(没有看清他手上拿的什么东西)在冉某背上乱戳,我就跑到冉某身后拉他,我还没有开始拉冉某,我的手就被这个身穿深色T恤的男的不知道用什么黑色的尖东西在我左手的手心上捅了一下,顿时我的手就流血不止,接着冉某就挣脱了这个穿深色T恤男的,然后我就看见冉某用手捂住额头,满脸是血,接着穿深色T恤男的就抓住我外套不让我走,我就赶紧把外套脱了,当我脱还剩下一致胳膊的时候,那个穿深色T恤男的就松开了我的衣服,我就用衣服包着左手,然后拉着冉某向槐树凹西口跑,打车到盐湖区医院进行包扎。5、2015年5月21日、2015年6月1日、2015年8月6日被害人冉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4月29日凌晨我和王明、惠浩、冉铭壮、曹毅然我们五个人在锦绣KTV唱歌,王明对王明五个人说:“走,槐树凹有个事,咱们过去一下。”王明几个也没有问什么事情,惠浩和冉铭壮说去接冉某强,我一个人打个出租车,王明和曹毅然打了车,王明几个人陆陆续续都到了槐树凹西口,在那碰见了尹某,王明把尹某挡住不知道说了个啥,尹某就跟着王明一起往槐树凹里面走,我走在最前面,我走到大槐树附近时,听见我身后有人打架,我回头看见两个相在地上撕打,我走过去把他们拉开,我把他们拉开后不久,我感觉头部流血,尹某在我身后发现我背上也流血了,尹某就把我拉着一块去了盐湖区县医院,到了医院后我大脑就清醒,眼睛模糊。事情经过就是这样。当时我看见王明用拳头不知道在打谁,惠浩、冉铭壮、曹毅然、尹某我没有看见在什么地方,我头部流血后,我才看见尹某,尹某赶紧拉着我跑着就走了,头也没有回,也没有注意其他人。当时在现场的时候,我都没有注意其他人在什么地方、在干什么,我和尹某到医院后,才知道尹某的手也流血了。6、2015年5月4日冉铭状的陈述,证实案件发生的事实经过。7、2015年5月12日张帅的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4月29日凌晨一点多,我和我朋友赵凯到槐树凹西口天奇网吧买游戏点卡,当时正好走到我朋友张庆公寓附近,我就对赵凯说:咱们和张庆好久没有见面了,我给他打电话,让他出来管咱们吃饭。接着我就打电话问张庆在哪里。他说:在家里。接着我就和赵凯就到他家里。到他家里之后,他在电话里面和别人发生争吵,过了一会他要出去,我和赵凯也跟着他出去了。在巷子里面我们这边是张庆、我、赵凯在场,对方有十几人。张庆先在前面走,我和赵凯在后面,对方的人也过来了,至于谁先动的手我没有看见。我看见张庆在地上捡了根钢管,打起来架以后,我从旁边捡了一根木桩,对方也有人拿木棍。张庆手持钢管,被对方十几人围住,他就喊救命,我就拿着木桩过去了,我刚走到张庆跟前,就被对方扔过来的一个砖头砸在头上,然后我就拿着木桩往后跑,当我扭过头的时候,张庆再次被对方围住,倒在地上,他手里面拿着什么我没看见。我听见他喊叫救命我就又捡起一根木桩过去了,赵凯也从地上拿着一根木桩跟着我过去了。我和赵凯过去之后准备打,在我刚抡起棍子打的时候就被对方用木棍在我头上打了一下,然后我就倒在地上,之后我什么也不知道了。我清醒了之后拿赵凯手机给我朋友小潘打了个电话,小潘过来把我接上送到了盐湖区医院。8、2015年5月4日、2015年5月6日、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张庆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4月29日凌晨一点左右,我和张帅、赵凯还有我对象杨兰在我租住的公寓内聊天,这时杨兰的电话响了,我一看显示的是赵奇(赵伟)的号码,我接起电话,赵奇(赵伟)说:“叫杨兰接电话”。我说:“你有啥事,你说”,对方一直说“让杨兰接电话”,我生气了,在电话中骂他,对方也骂我,并问我在哪里,我说在槐树凹,电话就挂了。过了有半个多小时电话又打过来了,让我在“大槐树”附近等着,我说:“等着就等着”。挂了电话,张帅问:“谁要打你”,我说:“嗯”,张帅说对方“想死吧”。我给张帅、赵凯说:“对方一会就过来了”,张帅问:“还叫人吗”,我说不用,然后我们就出了公寓门,在槐树凹大队十字路口吃完饭我们三个往公寓门口走,到公寓门口的时候,赵奇(赵伟)电话又打过来了,并说他到大槐树了,电话挂了后,我让张帅和赵凯在公寓门口等着,我一个人拿着甩棍朝大槐树走,刚出巷口,对方十来个人就过来了,其中有一个人指着我说:“这就是小眼”,我就用甩棍朝对方乱打,对方也拿着东西“好像是搞把”在我头上、胳膊上、背上、腿上乱打,我被打倒在地后,我喊“赵凯、张帅救我”,然后张帅和赵凯就拿着东西冲过来打对方,和对方厮打在一起,我才得以脱身,我从地上爬起来坐在地上,这时我看见张帅、赵凯拿着棍子和对方乱打,他俩也被打倒在地后,对方就跑了,我在公寓门口喊叫杨兰,杨兰从公寓门口出来以后就打120,120过来后把我们三个人送到盐湖区人民医院,到医院门口后,我看见对方有三个人住院了。我和赵奇(赵伟)以前没有矛盾。我对盐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没有异议。但上述伤情不是我一个人造成的,而且我没有拿刀。(二)证明案件侦破的其他证据1、2015年11月10日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城东派出所情况说明,主要内容:该案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东城派出所移交给刑警东城中队。2、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6年1月13日我中队民警田克斌、吴焜宏将犯罪嫌疑人张庆抓获归案。3、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2016)025号现场检测报告书,主要内容:被告人张庆新鲜的尿液检测样本现场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吗啡、咖啡因均呈阴性。4、被告人张庆辨认笔录2份,主要内容:张庆通过辨认指认出同案犯赵凯及张帅。5、被害人尹某辨认笔录,主要内容:通过辨认,尹某指出11号照片中的男子赵凯就是2015年4月29日凌晨2时许在槐树凹内用匕首捅伤我的人。6、被害人冉某强辨认笔录,主要内容:通过辨认,冉某强指出11号照片中的男子赵凯就是2015年4月29日凌晨2时许在槐树凹内用匕首捅伤我的人。7、冉某辨认笔录,主要内容:通过辨认,冉某指出11号照片中的男子赵凯就是2015年4月29日凌晨2时许在槐树凹内用匕首捅伤我的人。8、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盐)公(司法)鉴(损伤)字【2015】205号检验鉴定文书及照片6张,主要内容:伤者冉某强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9、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盐)公(司法)鉴(损伤)字【2015】203号检验鉴定文书及照片6张,主要内容:尹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0、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盐)公(司法)鉴(损伤)字【2015】143号检验鉴定文书及照片15张及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运)公(司法)鉴(损伤)字【2015】73号检验鉴定文书及照片5张,主要内容:冉某所受损伤程度为,体表遗留瘢痕评定为轻伤一级;左侧胸腔积血评定为轻伤二级;左侧腹壁穿透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肾脏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11、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2份,证实同案犯赵凯、张帅已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网上追逃。(三)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庆,男。(四)其他证据1、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一份,证实被告人张庆家属与被害人冉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冉某二万五千元整,冉某也对张庆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一份,证实被告人张庆家属与被害人伊宁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伊宁一万三千元整,伊宁也对张庆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一份,证实被告人张庆家属与被害人冉某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冉某强七千元整,冉某强也对张庆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庆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关于本案中被告人张庆始终处于被动地位,约架是赵伟带着被害人到槐树凹找张庆,且打斗中被告人张庆一直处于被围殴的状态,自己因此也头部受伤。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明,赵伟与被告人张庆在手机通话过程中发生争执,便让朋友王明找人去槐树凹村“大槐树”下与张庆等人打架,存在过错。故本院对其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庆家属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三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庆的刑期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萍审 判 员 师志远人民陪审员 侯云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