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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2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张欣荣与董永军、李胡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欣荣,董永军,李胡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2955号申请执行人张欣荣。被执行人董永军、李胡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欣荣与被执行人董永军、李胡先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还款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82执2955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国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