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张义民与长春市朝阳区竹林再一轩酒店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民,长春市朝阳区竹林再一轩酒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6号原告:张义民,男,1956年8月22日生,汉族,吉林省商务厅职员,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长春市朝阳区竹林再一轩酒店,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黄兵,该酒店职员。张义民诉被告长春市朝阳区竹林再一轩酒店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经本院传唤,原告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义民负担。审 判 长 孙国彬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