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6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鼎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鼎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6760号原告:安徽省鼎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凤凰城家家景园。法定代表人:吴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攀峰,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益,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杉,男,汉族,1984年11月19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鼎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鼎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鼎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鼎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709元,由安徽省鼎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立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