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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4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与宁夏立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海琪物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宁夏立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海琪物资有限公司,赵海林,宁夏佳和天成工贸有限公司,冯跃洪,孙立刚,刘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4147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利民街151号。负责人:姜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宁夏立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南街昆仑建材综合市场3号22室,组织机构代码:799933193。法定代表人:孙立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夏海琪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塞上骄子27号楼5号营业房,组织机构代码:670416398。法定代表人:赵海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海林,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佳和天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南街昆仑建材综合市场3号23室,组织机构代码:58536225X。法定代表人:冯跃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冯跃洪,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孙立刚,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刘玮,女,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与宁夏立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海琪物资有限公司、赵海林、宁夏佳和天成工贸有限公司、冯跃洪、孙立刚、刘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宁夏立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海琪物资有限公司、赵海林、宁夏佳和天成工贸有限公司、冯跃洪、孙立刚、刘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2016)宁0104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宁夏立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承兑汇票票款1219058.99元,利息157800.98元,被执行人宁夏海琪物资有限公司、赵海林、宁夏佳和天成工贸有限公司、冯跃洪、孙立刚、刘玮对被执行人宁夏立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票款本金中的2000000元及对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宁夏立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646元,保全费5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6310元,以上共计1406815.97元(有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宁夏立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海琪物资有限公司、赵海林、宁夏佳和天成工贸有限公司、冯跃洪、孙立刚、刘玮名下价值1406815.97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蔡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