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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839号原告:刘某甲,非农业人口。被告:刘某乙,农民。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 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