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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4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云美、谢金友等与叶益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美,谢金友,谢金龙,谢冬连,谢金仙,叶益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4915号原告:刘云美。原告:谢金友。原告:谢金龙。原告:谢冬连。原告:谢金仙。上述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伟仁,丽水市莲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叶益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丽阳街553号。诉讼代表人:占志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忠燕,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蓝小燕,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美、谢金友、谢金龙、谢冬连、谢金仙与被告叶益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美、谢金友、谢金龙、谢冬连、谢金仙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云美、谢金友、谢金龙、谢冬连、谢金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美、谢金友、谢金龙、谢冬连、谢金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639元,由原告刘云美、谢金友、谢金龙、谢冬连、谢金仙负担。审 判 员 徐晨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何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