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虎锋与张转琴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虎锋,张转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2063号原告王虎锋,男,1947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张转琴,女,1953年2月26日出生。原告王虎锋与被告刘转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虎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收起其住房线浇板西边围墙,盖上水泥瓦,消除危险并赔礼道歉。事实和理由:2003年7月,被告改造宅基地规划基线时,强行侵占我宅基地50厘米,我及时予以制止,经村委会调解后,被告仍侵占我东山墙3厘米。我要求与被告到公证机关对以上事实进行公证,而被告拒绝公证。被告在房屋建成后,有意不做其住房线浇板上西侧围墙。2008年,我对宅基地进行改造,被告强行阻止,在村干部协调下,我将规划的院落西移50厘米让给被告。被告占有该面积后拒不修建西侧围墙,造成原告房屋被雨水侵泡、冲刷,严重影响我住房安全。2012年至今,我多次要求信访部门解决争议,并与被告协商,至今无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在其围墙西侧房顶部分建造围墙和水泥瓦,但是对于围墙的长度、宽度、高度,以及水泥瓦的规格和数量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虎锋的起诉。原告王虎锋预交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进占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磊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