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初3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新乡市市众铭运输有限公司与许二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市众铭运输有限公司,许二庆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3263号原告新乡市市众铭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文昌大道学院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郭向阳,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宏德,男,197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辉县。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候玉帅,男,1992年8月2日生,汉族,住辉县。系公司员工。被告许二庆,男,197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众铭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二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众铭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侯桂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 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