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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3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江西远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南昌松佳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松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32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远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组织机构代码:77881208-5。法定代表人:史世保。被申请人:南昌松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组织机构代码:67498197-6。法定代表人:邓小英。原告江西远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松佳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青民二初字第32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南昌松佳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银行长堎支行账户(账号:79×××76)、中国银行红谷大道支行账户(账号:19×××60)、担保人徐兵提供的担保物——车牌为赣A×××××奥迪牌小轿车、担保人史世保提供的担保物——车牌为赣A×××××奥迪牌小桥车。申请人江西远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已判决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告南昌松佳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银行长堎支行账户(账号:79×××76)、中国银行红谷大道支行账户(账号:19×××60)498000元的冻结;二、解除担保人徐兵提供的担保物——车牌为赣A×××××奥迪牌小轿车、担保人史世保提供的担保物——车牌为赣A×××××奥迪牌小桥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璇人民陪审员 何 敏人民陪审员 张玉好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智博 微信公众号“”